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 1
5 装修前服务.. 2
6 装修中服务. 5
7 竣工交付后服务 6
8 服务质量评价.............. 8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基本施工设备和检测器具....... 9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现场勘测基本项目表 ........... 10
附录 C(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预算报价书 ........ 11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 .............. 12
附录 E(规范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 .............. 15
附录 F(资料性附录) 住宅装饰装修项目保修卡 ........ 16
附录 G(资料性附录) 客户满意度测评体系 ............... 19
附录 H(资料性附........... 录) 《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20
附录 I(资料性附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样式.......... 21
T/SDDA 0001-201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管理, 在执行本规程时, 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上海市 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供今后修订时参改。
主编单位: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参编单位(仅按企业名称笔画排序): 上海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千思装饰设计有限 公司、上海亿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申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禾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同济居家装 饰)、上海全筑建筑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苹果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幸赢装饰设计工 程有限公司、上海尚高装潢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居丽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美凌装饰有限公 司、上海家倍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隆古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巢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蓝宫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瀚高室内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仅按姓氏笔画排序):王庆、杨品荣、吴剑玮、张吉星、金白弟、胡强贵、施建新、 费红林、徐海林、高士勇、郭吉良、曹自强、戚黎明、张珺、谢頔。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更多行业信息,敬请关注
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
官方微信公众号
上海装饰
T/SDDA 0001-2019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住宅装饰装修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装修前服务、装修中服务、竣工交付后 服务、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从事住宅装饰的全过程服务活动的企业以及行业自律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03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325—2010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T/SDDA 0002-2019 住宅装饰装修验收标准
JGJ 367-2015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住宅装饰装修服务
为提高服务质量, 规范服务行为,维护顾客合法权益,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 对装修前、装 修中和竣工交付后实施系统化、规范化的全过程服务。
3.2 装修前服务
企业在承接住宅装饰装修项目前, 向顾客提供咨询、设计、预算报价, 合同签订等确立服务关系的 活动。
3.3 装修中服务
依据住宅装饰装修项目施工合同, 企业实施施工组织、过程质量、安全管理, 过程验收并确认设计 变更,出具住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卡的活动。
3.4 竣工交付后服务
装饰装修项目完成后,企业对项目决算书所列施工项目实施保修或维修和投诉处理的活动。
4 基本要求
T/SDDA 0001-2019
4.1.1 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的规定,遵循 安全、环保、节能、适用、美观的基本原则。
4.1.2 装饰装修材料及其部品部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燃烧性能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和地方明令禁 止和淘汰的产品。
4.2 资格资质
4.2.1 企业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或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组织认定的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 工专业资质。
4.2.2 燃气器具及燃气管道安装等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工程施工应委托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的企业。 4.2.3 从事装饰装修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并应:
1 设计人员经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取得设计出图盖章资格。
2 现场施工人员应经专项培训,合格通过后持证上岗。
3 特殊工种应持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率达到100%。
4 企业应在经营场所向顾客明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税务登记证书、资质资格或行业能力等级证 书、企业装饰装修服务流程、施工及设计合同示范文本等。
4.3 设备和检测器具
企业应配备与施工要求相配套的设备和检测器具,内容宜按照本标准附录A所列, 并应对使用的检 测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或校准。
5 装修前服务
5.1 服务方式
企业应根据服务方式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服务规范,提高服务水平。服务方式有:
1 门店(展会) 咨询。企业应设置专门的接待场所, 环境应整洁舒适, 接待人员应举止端庄、热情 周到。
2 电话咨询。企业在工作时间应配备专人接听咨询电话,其余时间宜设置专门的录音电话或传真, 创造条件为顾客提供咨询服务。
3 网络咨询。企业宜设立网络咨询服务, 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网络咨询服务人员, 对网络咨询内容, 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5.2 接待人员
5.2.1 企业应配备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接待工作,向顾客提供的信息、资料应真实、有效。 5.2.2 接待人员应统一佩戴服务卡,仪表端庄、举止得体、礼貌待人。
5.2.3 接待人员与顾客交谈时提倡使用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
5.2.3.1 接待顾客推广文明礼貌用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5.2.3.2 电话接听使用规范服务用语——您好!ХХ装潢(或ХХ装饰ХХ门店)为您服务!请讲。
5.3 设计服务
5.3.1 一般要求
企业在提供设计服务时, 设计人员应与顾客进行充分沟通。企业提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应结合顾 客的需求和现行设计标准和规范。企业与顾客应签订合同。
5.3.2 方案设计阶段
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可分为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
5.3.2.1 设计咨询
设计人员应充分听取并尊重顾客的意见,从专业角度为顾客提供优选的设计建议和方案。
5.3.2.2 现场勘测
设计人员应与顾客约定时间进行现场勘测,勘测内容宜按照本标准附录B所列, 并向项目所在地物 业部门了解与住宅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有关的信息。应了解房屋建筑、结构等图纸, 并了解物业服务机构 关于房屋装饰管理的相关规定。
5.3.2.3 方案设计
设计人员在设计咨询和现场勘测的基础上, 对住宅套内各功能区域进行界定, 确定装修风格和主要 用材,并经顾客签字确认。
5.3.3 施工图绘制
5.3.3.1 施工图应根据设计方案绘制,一般应包括:
1 现场测量图:原始房型平面测量图。
2 户内结构平面与布置图: 墙体拆建平面图, 地面设计平面图, 居室平面布置图, 顶面设计平面图。
3 电气布置图:电源、电线、电视、多媒体插座位置布置图,开关线路控制示意图,配电系统图, 强(弱)电插座定位图。
4 给排水管布置图:冷、热水管走向示意图。
5 施工详图:门饰、窗饰施工图,现场家具制作施工图,厨柜、台盆柜施工图。
6 其他相应施工图纸。
5.3.3.2 设计选材
设计人员应按设计要求与顾客协商主要用材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颜色及使用部位, 并经顾 客签字确认。
5.3.3.3 设计图纸审核
5.3.3.3.1 室内设计防火应符合 GB 50222 的要求,室内设计标准应符合 JGJ 367-2015 的要求,材料 选择应符合 GB 50325—2010 第 3 章的要求。
5.3.3.3.2 图纸应有设计、校对、审核三级责任人签章,并保存图纸审核修改记录。
5.3.3.3.3 设计过程中发生设计方案和设计进度变更时,应与顾客协调沟通,并做好图纸的变更确认。 5.3.3.3.4 设计图纸应经顾客确认,并作为技术文件存档。
5.3.3.4 设计方案未经相关房屋主管部门核准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2 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3 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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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5 拆改套内安全防护系统及相关终端设施。
6 拆除承重墙体、剪力墙体、配重墙体。
7 拆除房屋中的梁、柱。
8 拆除“砖混结构”房屋的预制板墙,擅自在墙体上开门、开窗。
5.3.3.5 禁止发生下列设计行为:
1 未经原建筑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 构。
2 将没有设置防水功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 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垛、混凝土墙体。
4 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 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及安全行为。
6 将生活污水接入建筑物公共雨水管道。
5.4 预算报价及合同签订
预算报价应具备下列内容:
1 根据设计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所列明的施工内容。
2 工程量及工程量计算方式。
3 单位和单价。
4 材料品牌、规格、型号、等级。
5.4.1 预算报价
5.4.1.1
5.4.1.2
5.4.1.3
5.4.1.4
5.4.1.5
5.4.1.6
企业编制预算报价书应依据顾客确认的设计文件,并符合施工工艺和施工规范的要求。
预算报价书所列各项报价的组成参见本标准附录 C。
顾客自备的材料、部品、部件、配饰等,应在预算报价书单独详细列明。
人工费定价可根据本市装饰装修行业组织发布的住宅装饰装修人工费参考价上下浮动。
预算报价书中各项收费均应明示,经顾客签字确认后作为施工合同附件一并提供给顾客。
预算报价中不应无故漏报项目,所报价格应是含税价。
5.4.2 合同签订
5.4.2.1 施工合同订立
5.4.2.1.1 施工合同文本宜采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封面样式参见附录 H)。
5.4.2.1.2 企业与顾客对设计和预算报价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施工合同。
5.4.2.1.3 施工合同应准确、完整填写,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施工合同条款不得擅自更改,不 得故意空缺如: 发包人、施工项目详细地址、项目造价、开竣工日、项目款支付方式、保修期限、违约 责任等重要约定。施工合同附件除本标准附录所列内容外, 还可包括企业受委托的相关证明、委托第三 方质检的协议书等内容。
5.4.2.1.4 施工合同中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应另行约定补充条款。
5.4.2.2 施工合同履行、变更与解除
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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